李某自2007年8月大学毕业后就一直在A公司营销部工作,由于勤奋努力,业绩不错,2009年9月与公司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明确李某由一名普通销售人员晋升为业务主管,月收入为5000元。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产品销量锐减,经营状况逐渐恶化,于2011年10月被B集团公司收购,李某所在的营销部被并入集团公司的综合业务部门,李某也由主管被降为普通业务员,月收入也由5000元降为3000元。李某不能忍受降职减薪的事实,决定于同年11月辞职创业。

请问:(1)B集团公司是否可以单方变更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
(2)李某辞职是否需要提前预告?为什么?
(3)李某是否可以要求集团公司进行经济补偿?为什么?
正确答案:(1)不可以。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2009年9月与公司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明确李某由一名普通销售人员晋升为业务主管,月收入为5000元。虽被收购,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擅自降薪,属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李某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至于是否提前预告,是需要提前预告的,履行提前一个月告知的义务。
(3)可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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