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按顺序排列下列句子,组合成语义连贯的一段话,正确的一项是。 无边的青色草浪,在风中起伏。草是竹节草和黑麦草,簇拥着翻卷。 ①这里是初夏的香油洲——鄱阳湖最大的草洲,有近200平方公里。 ②我站在草浪中间远眺,不远的地平线下,是茫茫的湖水。 ③远处的岛屿,像隐现在烟雨之中的帆船。 ④晌午后的微雨,也是青黛色。 再过两个月,这里将一片汪洋,草洲消失,被日渐上涨的湖水完全浸吞。水下的草甸将成为鱼类觅食的殿堂。

A. ①②③④
B. ④②③①
C. ④①②③
D. ②①③④
点击查看答案&解析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单项选择题

美国近期发射了“帕克太阳探测器”。该探测器比之前的任何探测器飞得离太阳表面更近,在严酷的高温和辐射条件下,将深入探索太阳,希冀解开重大谜团。 下面说法与这段文字相符的是。

A. “帕克太阳探测器”能深入太阳对其进行探索
B. 美国发射的太阳探测器离太阳更近
C. “帕克太阳探测器”将承受高温以及太阳辐射的考验
D. 有了“帕克太阳探测器”,太阳的重大谜团将被解开

单项选择题

语言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是运用经济学的概念、分析方法及工具,把语言作为变量,不仅研究语言本身产生、发展、演化和变迁的规律和路径,语言对个体的作用机理和传导机制等内容,而且考察语言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以及语言和经济活动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为语言教育、翻译等语言产业的发展及相关语言政策的制定提供建议。根据上文意思,下面说法有误的是()。

A. 语言经济学是运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不同语言的产生和演化
B. 语言经济学的研究重点是语言、语言政策及其演变对经济活动的影响
C. 语言经济学的研究目的是使语言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
D. 从学科发展的角度来看,语言经济学将有效促进语言学和经济学之间的跨学科互动,对推动经济学和语言学的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

单项选择题

从一般视角看,充分陈述法律理由有助于促进公正,但本书(《司法的逻辑:实践中的方法与公正》)作者却提出:司法中是应该作出法律论证,但这种法律论证不应该追求“充分”。为什么?首先,“充分”是指除了运用细节化的明确法律规定和一般形式逻辑推理加以论证这两种方式之外,对其他辅助性论证资源的大量使用,辅助性论证资源则主要包括说理方法、经验常识、法律原理。多数情况下,仅仅运用细节化的明确法律规定及一般形式逻辑推理,这种论证只会让人感到“本来如此”,而要实现“很有道理”的论证,则势必需要不断地使用说理方法、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等。 然而,作者经过研究后发现:其一,人们关于“说理方法”的日常经验,本身就是复杂的,比如中国古代的许多经典文本,以模糊思维和飘逸说理为特征,典型如《论语》《老子》,而西方许多经典文本,却以分析思维和精细说理为特征,两种思维说理明显不同;其二,日常生活的论证语境和法律过程的论证语境存在较大区别,后者比前者更凸显利益以及是非立场的纠葛,参与者及旁观者对后者中的论证,审视、期待、要求显然更高,从“经验常识”展开理由论证,总会引发新的疑问和追问;其三,在法学话语及法律实践话语中,关于“法律原理”的争论不胜枚举,在中国法学甚至世界法学中,几乎难以看到一个法律原理未曾遭遇反论,且法律原理常涉及规范问题,注定在价值上有主观性。 因此,作者的结论是:法律论证是否充分与争议的化解、裁判的正当性、司法公正之间均没有必然的联系,而“单纯”的法律论证,仅适用细节化的法律规定及一般形式逻辑,以展现法律裁判的理由,是最理想的,它清晰明确、难以被质疑,几乎能最好、最有效地抵挡外部裁判异议。 上文中提及的“本书作者”对司法中充分进行法律论证的态度是。

A. 赞成
B. 不赞成
C. 不置可否
D. 怀疑

单项选择题

从一般视角看,充分陈述法律理由有助于促进公正,但本书(《司法的逻辑:实践中的方法与公正》)作者却提出:司法中是应该作出法律论证,但这种法律论证不应该追求“充分”。为什么?首先,“充分”是指除了运用细节化的明确法律规定和一般形式逻辑推理加以论证这两种方式之外,对其他辅助性论证资源的大量使用,辅助性论证资源则主要包括说理方法、经验常识、法律原理。多数情况下,仅仅运用细节化的明确法律规定及一般形式逻辑推理,这种论证只会让人感到“本来如此”,而要实现“很有道理”的论证,则势必需要不断地使用说理方法、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等。 然而,作者经过研究后发现:其一,人们关于“说理方法”的日常经验,本身就是复杂的,比如中国古代的许多经典文本,以模糊思维和飘逸说理为特征,典型如《论语》《老子》,而西方许多经典文本,却以分析思维和精细说理为特征,两种思维说理明显不同;其二,日常生活的论证语境和法律过程的论证语境存在较大区别,后者比前者更凸显利益以及是非立场的纠葛,参与者及旁观者对后者中的论证,审视、期待、要求显然更高,从“经验常识”展开理由论证,总会引发新的疑问和追问;其三,在法学话语及法律实践话语中,关于“法律原理”的争论不胜枚举,在中国法学甚至世界法学中,几乎难以看到一个法律原理未曾遭遇反论,且法律原理常涉及规范问题,注定在价值上有主观性。 因此,作者的结论是:法律论证是否充分与争议的化解、裁判的正当性、司法公正之间均没有必然的联系,而“单纯”的法律论证,仅适用细节化的法律规定及一般形式逻辑,以展现法律裁判的理由,是最理想的,它清晰明确、难以被质疑,几乎能最好、最有效地抵挡外部裁判异议。 根据文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中西方的说理方式不尽相同
B. 让人感到“本来如此”的法律论证方式其实是最有效的
C. 使用说理方法、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会使法律论证“很有道理”
D. 日常生活的论证语境更强调利益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