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同意不予调整的,向被调查企业下发《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B.同意初步调整方案的,向被调查企业下发《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C.税务总局有不同意见的,按照税务总局的意见修改后再次层报审核。
D.被调查企业在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自行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下发《特别纳税调査调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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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互协商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进一步补充提供资料,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
如果集团内一家企业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并已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不能免于提供主体文档,但集团仍然可以选择其他任一企业主动提供主体文档,其他企业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情况后,免于提供。
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指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方案导致国内双重征税的,由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解决。
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终止执行的,税务机关可以和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谈签预约定价安排。
年度发生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预约定价安排涉及适用年度或者追溯年度补(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纳税年度计算应补征或者退还的税款,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补(退)税款通知书》。
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过程中,需要被调查当事人、证人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应当事先告知其不如实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被调查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以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调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被调查当事人、证人在最后一页签章。
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有关规定,及时了解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国家“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涉税诉求和税收争议,主动向企业宣传、解释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特别是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及时受理企业提起的相互协商申请,并配合税务总局完成相关工作。
交易净利润法一般适用于拥有重大价值无形资产企业的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和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以及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