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辰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交所上市的上市公司,2015年2月,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星辰公司报送的发行申请中,有关情况如下:
(1)公司经审计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资产总额16亿元,其中负债4亿元;此前公司曾发行过5年期债券,发行额度1亿元,尚未到期,没有延期支付本息的情况。最近三年公司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亿元、1.2亿元和1.4亿元。
(2)星辰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200万张,每张面值200元,募集资金中的1000万元用于维修公司的办公大楼,其余部分用于扩建一条生产线;公司债券年利率为5%,期限为5年。
(3)经资信评估机构评估,公司本次发行的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
(4)公司债券拟分两次发行,均由甲证券公司包销。根据星辰公司与甲证券公司签订的公司债券包销合同,首次发行为核准发行之日起第12个月,发行50%,剩余部分为第一次发行结束后3个月内,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都是100天,证券公司每次承销时可以预先购人并留存公司债券1000万元,其余部分向公众发行。
国有独资公司A持有星辰公司52%的股份,2016年3月,A公司拟再购人星辰公司5%的股份,证监会认为A公司已经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应当先经过批准方能实施。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结合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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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辰公司的公司债券发行时间以及与甲证券公司的包销协议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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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非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