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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规定,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变更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须报银监会备案。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7〕12号),商业银行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近五年内为审计对象提供过与该项审计外包业务相关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7〕12号),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和处罚建议。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3%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规定,商业银行非自用不动产的风险权重为1250%。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而持有的非自用不动产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最近2个会计年度应连续盈利。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7〕12号),商业银行可以将内部审计只能外包给第三方,以缓解内部审计资源压力并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性。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规定,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投资的机构按规定未纳入并表范围的,应从商业银行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对该机构的资本投资,若该机构存在资本缺口的,还应当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