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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最近2个会计年度应连续盈利。
被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7〕12号),内部审计部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可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涉及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3%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11〕85号)规定,银团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在银团贷款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加以约定。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7〕12号),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和处罚建议。
中资商业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行营业部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经营性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规定,商业银行非自用不动产的风险权重为1250%。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而持有的非自用不动产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规定,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重。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规定,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