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公同与乙公司约定,甲公司自1997年至2007年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生产、销售乙公司的专利产品
B.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甲公司自1997年至2007年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生产、销售乙公司的专利产品,同时,乙公司不得再允许其他公司、个人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
C.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双方相互使用对方的专利技术,同时双方均不得允许第三人实施自己的专利技术
D.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甲公司自1997年至2007年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生产、销售乙公司的专利产品,同时,乙公司不得再允许其他公司、个人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甲公司自己也不得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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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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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
B.使用依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C.销售、许诺销售依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D.进口依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A.制造和使用专利产品的权利
B.使用专利产品的权利
C.销售和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
D.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
A.专利权人自己实施专利
B.专利权转让
C.许可他人实施
D.以专利权作为联营或合伙的投资
A.制造权
B.使用权
C.销售权
D.进出口权
A.优先权的适用地域不同
B.对于在先申请的限制条件不同
C.对于在先申请的影响不同
D.优先权的适用范围不同
A.在先申请人与在后申请人须为同一人
B.在先申请须是首次申请
C.优先权期限相同,先后两个申请技术主题内容相同,保护形式相同
D.都是以首次申请日作为优先权日,以在后申请的提交申请日作为计算专利保护期的起算日
A.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的
B.已经要求本国优先权的
C.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D.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
A.发明
B.实用新型
C.外观设计
最新试题
知识产权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
如果行为人以假冒手段侵犯某一特定专利权的,可能发生假冒专利罪与诈骗罪法条竞合现象,根据“特别法条优先适用于普通法条”的法条竞合处理原则,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法令明确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自诉刑事案件及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公诉的刑事案件均可附带民事诉讼。()
“故意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若“情节严重”方可构成犯罪。根据相关解释和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情节严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13条至219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提供有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调取。()
2018年5月至7月,汪某在经营甲公司期间,指使公司员工余某订购假冒乙公司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并租赁黄某经营的丙公司仓库,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乙公司许可和授权,将无品牌标识的大包装工业蜡由黄某安排员工分装改包成25公斤装印有与乙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的小包装工业蜡,销往上海、江苏、广东等多家公司,销售金额共计100万余元。公安机关在丙公司仓库内查获甲公司存放的乙公司工业蜡464袋(每袋25公斤)、乙公司工业蜡原料27袋(每袋25公斤),货值11万余元。上述案件中的汪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
2016年2月起,被告人周某某租赁外省某丝绵厂厂房,雇佣人员生产假冒“恒源祥”“富安娜”等注册商标且属伪劣产品的蚕丝被,并对外销售牟利。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工厂经营负责人,具体负责联络购入生产所用原材料及联系销售产品,其妻张某甲、妻妹张某乙、其连襟沈某分别负责生产管理、采购原材料及打包装运侵权产品等环节。2018年8月至10月,周某某通过上述制假工厂生产、销售各类假冒“恒源祥”“富安娜”注册商标的蚕丝被3012条,销售金额逾十八万元,获利十万余元。公安人员查获待销售的假冒“恒源祥”“富安娜”注册商标蚕丝被2000条,价值十二万元,以及大量假冒伪造的“恒源祥”“富安娜”商标标识、合格证、外包装手提袋等。本案件下列情形哪些属于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国际通行的重罪原则、比例原则为指导思想来确定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所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不属于重罪,所以在司法实务中不能适用技术侦查措施。()
涉嫌商标犯罪的,办案机关应当对侵权的商品、商标标识,以及商标标识附着于商品的状况分别取证,并准确全面地拍摄记录相关商标标识的具体细节和附着商标标识的商品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