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先申请在被公布以前撤回或被视为撤回
B.在先申请在被公布后撤消
C.在先申请在被公布以前放弃
D.在先申请在被公布以前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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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开的技术方案应是“足够清晰和完整的”
B.公开的技术方案应该使“该专业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
C.公开的技术方案应该使“一般公众能够实施该发明”
D.应该提供在申请之日前所知道的最佳实施方式(或最佳实施例)
A.直接参加本项技术研究的研究人员和在本项技术研粉中承担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B.基本于合同约定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C.因工作关系而了解技术内容的专利代理人、上级机关科技管理人员、专利机关管理人员
D.无能力理解该项技术内容的人员
A.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存在的技术,不一定要求该技术已经公开
B.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技术
C.在国内公开使用的技术
D.已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
A.公开的时间
B.公开的方式
C.公开的地域
D.抵触申请
A.口头公开或出版物公开
B.使用公开
C.展览公开
D.网络公开
A.出版物公开
B.以使用方式公开
C.展览公开
D.演讲公开
A.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
B.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C.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D.未申请专利而先行出售用其独有技术制造的产品的
A.新颖性
B.创造性
C.实用性
D.先进性和经济性
A.新颖性
B.实用性
C.独创性
D.美观性
A.不妨碍公共利益
B.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C.具有专利性
D.充分公开
最新试题
2016年2月起,被告人周某某租赁外省某丝绵厂厂房,雇佣人员生产假冒“恒源祥”“富安娜”等注册商标且属伪劣产品的蚕丝被,并对外销售牟利。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工厂经营负责人,具体负责联络购入生产所用原材料及联系销售产品,其妻张某甲、妻妹张某乙、其连襟沈某分别负责生产管理、采购原材料及打包装运侵权产品等环节。2018年8月至10月,周某某通过上述制假工厂生产、销售各类假冒“恒源祥”“富安娜”注册商标的蚕丝被3012条,销售金额逾十八万元,获利十万余元。公安人员查获待销售的假冒“恒源祥”“富安娜”注册商标蚕丝被2000条,价值十二万元,以及大量假冒伪造的“恒源祥”“富安娜”商标标识、合格证、外包装手提袋等。本案件下列情形哪些属于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
行为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侵犯著作权案中,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具体包括()。
刑法第213条至219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只能由作为构成,不作为不可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安娜法令》。()
“故意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若“情节严重”方可构成犯罪。根据相关解释和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情节严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提供有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调取。()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属于自然犯罪,所以其违法性的特征不仅是对刑事法的违背,更主要的是对知识产权法等的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