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B.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C.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年收到上述所得,仍应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D.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年收到上述所得,应按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E.企业收到某一纳税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纳税凭证时,凡是迟于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终止日的,可以对该所得境外税额抵免追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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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B.再销售价格法
C.成本加成法
D.交易净利润法
E.利润分割法
A.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B.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C.特别纳税调整特殊事项文档
D.预约定价安排特殊事项文档
E.特别纳税调查特殊事项文档
A.甲企业2020年的本地文档应当在2020年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B.甲企业2020年的本地文档应当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C.甲企业2018年的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D.甲企业2018年的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2018年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E.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A.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
B.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C.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
D.特别纳税调査调整通知书
E.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有关说明
A.国家税务总局
B.省(直辖市、自治区)级税务局
C.地市级税务局
D.县(区)级税务局
A.企业通过与其关联方自行分摊成本,未经税务机关同意直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B.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
C.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D.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
A.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当期亏损额
B.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实际英烈
C.当期亏损额与实际亏损额
D.实际亏损额与非实际亏损额
A.7
B.10
C.15
D.20
A.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B.及时通知企业调整
C.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D.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A.还原隐匿交易
B.取消隐匿交易
C.重新定价隐匿交易
D.还原抵消交易
最新试题
在相互协商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进一步补充提供资料,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
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谈签意向。
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构成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但达到了同期资料准备标准的,也应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境外所得的税务检查中,针对企业境外投资税收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各地应规范境外所得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査操作程序,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风险。
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有关规定,及时了解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国家“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涉税诉求和税收争议,主动向企业宣传、解释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特别是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及时受理企业提起的相互协商申请,并配合税务总局完成相关工作。
成本加成法一般适用于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的,税务机关不可以拒绝企业提交谈签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