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选择题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对洗钱犯罪的定义,洗钱犯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明知是等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转移资金,以及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及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以下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有()

A、毒品犯罪
B、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C、诈骗犯罪
D、恐怖活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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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项选择题属于专业反洗钱国际组织的是。()

A、亚太反洗钱小组
B、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
C、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D、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2.多项选择题金融情报中心的基本功能有。()

A、收集金融信息
B、分析金融信息
C、移送金融信息
D、情报交流
E、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工作

3.多项选择题我国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意义有。()

A、是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
B、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
C、是遏制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
D、是维护金融机构信誉及金融稳定的需要

6.多项选择题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A、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B、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C、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D、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7.多项选择题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在情形下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A、客户办理大额现金存取业务时
B、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
C、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建立业务关系的
D、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现象

8.多项选择题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

A、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B、第三方不必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C、金融机构不必为第三方未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承担责任
D、金融机构应最终承担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9.问答题

2006年5月,人行肇庆中支在对肇庆市邮政储汇局反洗钱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银行客户帐户存在可疑交易情况,并及时移交肇庆市公安局,联合组成了“8.17“专案行动小组。一举捣毁了利用香港六合彩和足球赛进行网络赌博的犯罪团伙,涉案金额高达2亿多元。
从可疑交易记录及破获案件秘获取的证据来看,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频繁开户和销户,大量银行账户使用期普遍在两个月左右,最长不超过一年。例如,犯罪嫌疑人刘××在某行开立5个账户,已注销的4个账户使用期限为1-3个月,最长的也不足1年。并且账户销户前短期内发生大量支付交易,刘××已销户的上述4个账户中,3个账户均在销户前10天发生大量支付交易,共发生交易笔数90笔,金额达624.93万元。
犯罪嫌疑人梁××等在省内外不同地区设立了活动窝点,采取变换交易地点、跨地区作案的手段,利用银行提供的资金汇划便利服务,采取异地存入现金,本地提取现金的办法,逃避监管和侦查,给打击工作制造障碍。其中,肇庆和广州两地是犯罪嫌疑人活动窝点的主要集中地,由于肇庆市地处山区,经济欠发达,单笔大数额交易晚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而在经济发达地区,金融机构大数额现金的进出不易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犯罪嫌疑人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在广州以及珠三角其他发达城市开设大量银行账户,相互间进行转账结算。其中大数额的资金交易主要集中在发达地区的银行开立的账户之间,而当这些账户和在肇庆本地开立的银行账户之间发生交易时,则化整为零,以此逃避反洗钱部门的监管。
以犯罪嫌疑人刘××操作的手法为例,2005年其账户存、取交易共534笔,金额2380.47万元,取款以刘××自办为主,存款则以他人代办为主。根据银行留存的刘××账户交易凭证,发现166笔取款的经办人均为刘××,而162笔存款中有130笔为他人代存或转存。其中现金交易469笔,金额2008.55万元,占全年交易总额的84.38%。从刘××名下账户存、取款凭证上登记的身份证看,涉嫌“地下博彩小庄”交易的人员主要以中青年为主。
简述从肇庆市打击地下博彩业得到的启示

10.问答题

刘招华在桂林基本情况 从公安部门了解到,大毒枭刘招华聪明狡猾、能言善辩,具有超常的反侦查能力,靠着这些“本事”,刘招华以投资者身份在桂林“风光”了近五年,几乎成就了他重新制毒并洗钱的三大步罪恶计划。
第一步,隐藏真实身份。2000年,刘招华潜入桂林后,首先想到的是改名换姓。经过周密计划,他把目标锁定在桂林全州县龙水镇同安村委作为再造“合法身份”的利用对象。经过一番操作,刘招华得到了 安村委为其出具的,用于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的“补登”证明,并据此办理了“合法”的居民户口,各“李森青”。由此,刘招华便取得了桂林境内“合法”身份,为其在桂林近五年的逃亡及洗钱之路打开了绿色通道。
第二步,大造投资声势,实际投资却不大。从2001年开始,刘招华、向龙胜、临桂当地政府大肆吹嘘要拯救濒危植物红豆杉,批量获取具有抗癌作用的红豆杉提取液——紫砂醇,并附属生产提取“洋葱素”,为此他在桂林成立了“桂林胜康天然生物研究所”,并注资100万元在桂林成立了“桂林市森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托公司开发种植红豆杉和洋葱。2001年初,刘招华在龙胜县平等乡投资300万元开发了种植面积达1千6百亩的红豆杉林场。次年2月,在刘招华的游说下,临桂县政府同意刘招华的森森公司拥有对该县凤凰林场70年整体租赁经营权。在协议上,刘招华承诺第1年投入1.3完成红豆杉种植及深加工厂房建设,3年内完成总投资3亿元。协议签订后,刘招华将异地制毒收入转存在中行开立的化名为“鲁涛”的个人结算账户上,然后在2003年2月13日至18口间,分3次把600万元汇至临桂县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账上。此外,刘招华还宣称将在临桂县两江傎白岩村投资8000万元建洋葱种植基地,并建提取“洋葱素”工厂一座。当时新华网广西频道报道称,该龙头企业的启动,将带动两江镇在一两年内发展洋葱种植1万亩,使两江成为洋葱之乡,年创利税800万元以上。经过一番大造声势后,刘招华顺理成章地成为临桂县乃至桂林市政府的座上宾,政府把森森公司树为招商引资的成功典范。但从公安经侦部门了解到,刘招华在桂林投资实际上是雷声大、雨点小,并且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了项目资金的投入。凤凰林场工人介绍,刘招华不但没有在红豆杉提取液工厂的建设上采取任何行动,而且连红豆杉幼苗的施肥护理也省去了。两江镇的洋葱项目建设也无实质性进展,“我们打电话催促他早日进驻,他总是推说资金还没到位,再往后,就发现他换了手机号码,而且是不断地换”。一位政府工作人员回忆说。到2005年刘招华在桂林再次败露出逃,其投资共约一千万元。
第三步,酝酿更大的制毒洗钱阴谋。据当地公安经侦部门掌握的情况,大毒枭刘招华之所以选择龙胜县平等乡作为其红豆杉种植基地,主要是看中该乡处于偏远大深山,是瑶胞居住区。同时刘招华还在临桂县距凤凰林场不远一偏僻处开发了一个大岩洞,以上两处正是刘招华认为比较理想的制造毒品基地,但其制毒洗钱的阴谋最终并未得逞。
简述刘招华制毒案对招投资领域反洗钱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