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B.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形式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C.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D.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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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被调查企业在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下发《特别纳税调査调整通知书》。
B.税务总局考虑企业异议形成的结案申请审核意见与主管税务机关不同的,按照税务总局的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下发《特别纳税调査调整通知书》。
C.被调查企业在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但是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认为不应采纳的,应将被调查企业的异议及不应采纳的意见和理由层报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再次申请结案。
D.被调査企业在收到《特别纳税调査初步调整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认为确需对调整方案进行修改的,应当将被调査企业的异议及修改后的调整方案层报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再次申请结案。
A.关联申报审核
B.同期资料管理
C.利润水平监控
D.协定待遇后续管理
A.企业或者其关联方不属于税收协定任一缔约方的税收居民
B.申请或者请求不属于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C.申请或者请求缺乏一定的事实
D.申请不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
A.60
B.30
C.20
D.15
A.2017年度
B.2018年度
C.2017年度和2018年度
D.2017年度或者2019年度
E.2020年度
A.本地文档、特殊事项文档
B.本地文档
C.特殊事项文档
D.主体文档
A.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B.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资料
C.向国家税务总局或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D.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A.不予受理
B.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供资料
C.直接受理
D.容缺受理
A.登记注册地
B.生产经营地
C.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D.办事机构所在地
A.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B.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C.关联方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D.企业为取得债权性投资而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最新试题
境外中资企业被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不视为受控外国企业,但其所控制的其他受控外国企业仍应按照有关进行税务处理。
按照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纳税服务规范的要求,认真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及相关解释性文件,保证不同地区执法的一致性,减少涉税争议的发生,并配合税务总局做好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审批改备案相关工作,为跨境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如果集团内一家企业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并已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不能免于提供主体文档,但集团仍然可以选择其他任一企业主动提供主体文档,其他企业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情况后,免于提供。
境外所得的税务检查中,针对企业境外投资税收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各地应规范境外所得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査操作程序,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风险。
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
相互协商内容包括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和税收协定缔约一方实施特别纳税调査调整引起另一方相应调整的协商谈判。
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谈签意向。
企业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可以向税务机关口头提出预备会谈申请。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的,适用一般反避税。
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的,税务机关不可以拒绝企业提交谈签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