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3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也没有约定保证方式。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不佳,濒临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另外,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及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3)铁路运输部门是否应当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4)乙公司可否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返还运费?说明理由。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还是-般保证责任?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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