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B.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C.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D.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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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试题
对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已办理过机动车登记的,此后不再受理持旧证办理业务。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应当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审核岗应当审查依法订立的抵押合同,不需要审查主合同。
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办理注册登记时,除审查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证明外,还应当审查原始来历证明。属于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不审查原始来历证明。
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按照国务院要求,各有关部门将尽快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过渡期内原发证照(包括各地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三号”指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在办理机动车转入业务时,对2015年10月1日前已试点“一照三号”或“一照一号”改革,机动车档案中未收存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的,要按规定办理转入业务,不得以身份证明不一致为由退档。
办理转移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机动车属于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